近日,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主持召開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
2005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正式實施,對統一法律適用、保證工程質量、規范建筑市場、保護各類主體尤其是農民工等弱勢群體合法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
當前,我國建筑業投資經營方式和監管政策發生變化,司法實踐中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數量和涉案標的額大幅上升,新類型案件、新問題不斷涌現、亟需進一步制定和完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領域司法解釋,指導全國法院審判工作。
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啟動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起草工作,經深入調研論證,廣泛征求聽取有關方面及專業人士的意見建議,多次修改后形成《解釋》(二)送審稿,提交本次會議審議。
《解釋》(二)送審稿主要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建設工程價款的結算、建設工程的鑒定、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行使和實際施工人權利的保護等方面的問題作了規定。
在實際工程中,由于工程項目的合同內容龐雜,涉及的法律關系錯綜復雜,條款繁多,且合同的履約方式具有連續性,履約周期長,導致施工合同具有多變性,易產生工程風險,造成工程損失。那么針對不同的施工合同,施工企業應如何應對?
一、施工合同簽訂過程
1、做好分析篩選工作
在建筑業處于買方市場的競爭環境下,如何解決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一方希望降低投資額度而另一方想獲取利潤的矛盾就成為施工企業首先要面對的風險因素,因此必須通過建立企業的市場營銷情報系統,來對這些信息進行收集、整理和分析,及時向決策人員提供外部環境變化及發包人基本狀況。科學地收集、整理及運用市場信息,是企業經營決策成功的前提。
2、認真研讀招標文件,準確測算投標報價
(1)組織招標文件交底,明確投標分工,責任到人。